05
2020-02
作者: ACE
蘇州市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和蘇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蘇州市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號)》等文件要求,進入蘇州人員需主動登記個人相關信息。為提高來蘇人員防疫檢查和登記效率,方便來蘇人員和車輛快速通過防疫檢查點,來蘇人員可通過微信登錄“蘇州公安微警務”或掃描二維碼(見附件)進入來蘇人員信息登記系統,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信息及出行方式等,提交成功后保存自帶二維碼截圖,在進入蘇州境內高速公路、國省道等防疫檢查點時主動出示給工作人員驗證,身份驗證、體溫檢測正常后即可快速通過。
各高速公路出口防疫檢查點將開辟自主申報入蘇快速通道,提前網上申報的車輛、人員可根據現場指示牌進入防疫檢查快速通道。
特此通告!
附件:1.來蘇人員信息登記系統二維碼
2.來蘇人員個人信息申報操作指南(根據需要升級)
蘇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3日

來蘇人員信息登記系統二維碼

來蘇人員個人信息申報操作指南
(根據需要升級)
一、打開微信搜索框。
二、在搜索框中輸入“蘇州公安微警務”。
三、在公眾號底部點擊微應用。
四、在彈出菜單中選擇“來蘇登記”。
五、請如實填報個人信息,如果有隨車人員也可以添加隨車人員信息,填寫完畢后點擊“完成”按鈕。
六、填報成功后,請務必保存此二維碼,可以使用手機截屏功能保存圖片,或者長按二維碼保存為圖片。測體溫時,將此二維碼提供給工作人員,進行核驗。
蘇州市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6號)
根據江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要求,為嚴格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公眾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通告如下:
一、在火車站、交通路口、村(社區)、企事業單位等場所,應當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主動登記相關信息。對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或者拒絕執行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或者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主動配合完成健康申報、健康檢查和不少于14天的隔離醫學觀察,并主動如實告知醫務人員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相關情況:
1.近兩周內,有湖北、浙江溫州等疫情重點地區停留、旅行、居住史的;
2.近兩周內,曾接觸過來自湖北、浙江溫州等疫情重點地區人員并發熱咳嗽的;
3.身邊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確診病人,或有多名人員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的;
4.其他可疑不適癥狀的。
三、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確診病人或者需要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的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1.積極配合疫情防控機構采取的隔離治療、指定場所醫學觀察等必要的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有關機構強制執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在流行病學調查或就診時應當如實告知疫情高發地區旅居史、傳染病人接觸史等相關情況。故意隱瞞上述情況,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應當配合疫情防控機構依法提出的防控管理措施。如發生逃離隔離場所或者擅自接觸他人等違反防控管理措施的行為,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采取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的,可能觸犯妨害公務罪。
防控疫情,人人有責,需要得到您的全力支持和配合。我們堅信,只要我們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堅決落實責任,一定能夠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特此通告。
蘇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3日
文章來源:蘇州發布
圖片來源: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注: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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